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公告编号:20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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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馈意见,要求:
1.公司在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日前,在2020年9月24日前至少有一个月的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反馈意见并对外披露。
2.公司对反馈意见回复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与修订。
3.说明根据问询回复,公司将前期工作全部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传证券交易所,以便向交易所提交反馈意见。
证监会要求:
要求:
1.公司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问询函中的“附条件免予要求财务报表审计的说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已对问询函中所提及的会计报表和报告等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做出了相应调整。
3.说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分析”、“期末存货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分析”以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分析”的方法。
4.对于在公司股权投资中取得投资收益,且该投资收益扣除股息和债券利息后,仍预计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的投资收益不构成重大影响。
5.请结合本次投资收益的确认方式、行业惯例和具体的风险评估结果,说明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
针对上述问题,国泰君安证券出具了监管意见函。
资料显示,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正式发行人民币股份1,090万股,公司A股股票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1.27%。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
国信证券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