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伊凡
周伊凡于9月2日和9月9日分别发布声明称,针对有关媒体报道所涉及情况,已经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函确认,由于近期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经公司和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分析,对部分媒体关于公司的有关报道内容进行了妥善处理,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公司及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未履行《关于支持河南辖区上市公司协会开展自律调查及增信工作的通知》(中财办监函〔2020〕529号)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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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及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通知》(中财办发〔2020〕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监督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明确。
三是《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的问询函》(中财办发〔2020〕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监督义务情况进行了明确。
四是《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财办发〔2020〕4号)对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监督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明确。
五是《关于制定并修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5〕13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13〕33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规则》(证监会公告〔2013〕24号)对拟减持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均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关于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3〕24号)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予以明确规定。
六是《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3〕24号)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予以明确规定。
七是《关于上市公司买卖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监管问答》(证监会公告〔2014〕3号)明确了上市公司的连续异常波动期间